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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教务处)—黑河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2011年12月16日 19:4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优化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规范教师培训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我院教师队伍现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教师是指:专职教师、双肩挑干部、教学辅助人员。

    第三条  教师培训应遵循“统一规划、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本着“立足国内、在职为主”的精神,主要通过岗前培训、进修学习、学历提高等形式实施师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系(中心、部)要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梯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学缘结构,有条件、分批次、分缓急地合理安排和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训计划。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人事处具体负责教师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管理工作。教学、科研、外事部门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  人事处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规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二)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合理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师培训的积极性,完善教师培训管理机制。

    (三)关心外出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受单位做好工作。

    (四)明确学校教师培训的责任,并纳入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七条 选派教师培训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各系(中心、部)、各处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进行汇总审核。

    (四)报主管院长审批。

    (五)人事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培训形式和要求

    第八条   岗前培训。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毕业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分通识培训和校本培训两部分。通识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能力专题等内容,由黑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工作。校本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校史校规校情专题、教学与教学评价专题、教学实践专题、科研方法专题等内容,由学校组织实施。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方能申报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进修学习。进修一般分单科进修与国内访问学者进修,也包括短期培训、获得国家和省政府留学奖学金的教师外语第一次培训等。进修分国内进修和国外进修。

    外派进修以中青年教师为主,除新建专业外,学院原则上不再外派单科进修,且重点应选派在教学、科研和教书育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进修,要求申请者需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为校级以上学科骨干的讲师,且近五年没有任何形式的学习、进修经历;40岁以下或无高级职称的教师以及从事教辅、管理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派出从事访问学者以及其他非学历学位进修。

    第十条  提高学历。学院只允许报考国家统招研究生。

    (一)报考研究生的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报考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二)学院原则上不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如个别紧缺专业需以学院名义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批手续,未按时办理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办。

    (三)教师与学院所签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已满的,可自行报考统招研究生,但应在报考前向所在部门汇报,避免影响所在部门教学任务的安排。服务期未满但在学院工作时间已满二年且符合国家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报考前须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并报学院审批后方可报考研究生,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报考研究生(除学校同意报考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外)需办理拟解除合同手续后方可报考。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培训超过三个月,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主要由派送部门及接受培训的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为一学期(含)以上的教师要与学校签订协议。未履行培训协议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同时追缴违约金。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要到本单位和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并自觉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经常与学院或部门保持联系,学习结束后及时返校销假,接受教学等任务。

    第十四条  参加进修学习的教师,外出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培训计划,培训结束后要带回科研成果或书面汇报材料。培训期间应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进修者进修期满后须回校工作,进修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凡外派进修人员,应到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习期间,教师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的,须报经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教师培训实行服务期制。

    进修者回学院工作实行2年服务期,学习期满后如不回学院工作,需首先征得学院同意,并向学院赔偿违约金;进修者回学院后若工作不满2年要求调动,每提前一年调出(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须赔偿违约金总额的1/2。如报考定向或委培研究生,则访学、进修的履约责任合并计入研究生培养合同。

    攻读研究生的教师实行服务期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服务期违约,需缴纳违约金。学习期间教师自费出国、调离学院或辞职等,均按违约处理,应赔偿违约金。如毕业后不回学院工作或回学院后服务期不满离开学院的,每提前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须按比例赔偿相应违约金。  

    第十七条  教师考取统招研究生,人事关系从学院转出,毕业后愿意返校工作,则按当年接收应届毕业生的相应程序和待遇处理。

    第五章 培训保障与费用资助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师资培训专项经费。学院从教育事业费用中,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用于教师培训,以保证教师培训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国内进修学习所需培养费、住宿费学院不借支。凡经学院批准的进修学习,进修期间学院按学期报销往返路费一次。进修结束后,凭进修结业证书、成绩单和进修小结,到学院一次结算;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面试、复试等其他费用,学院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教师岗前培训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毕业取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按协议约定报销学费总额的100%;攻读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学院不再报销学费;经学院批准外出从事访问学者的人员,学费由学院报销。所有脱产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的人员(含出国进修学习)可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但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岗位津贴。

    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并如期回校工作的教师,可向学院申请科研启动费,额度和管理办法与当年引进同专业博士相同。

    攻读研究生期间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可以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职报考各类成人学院以及考工定级培训等所需的各种费用,学院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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