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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教务处)—黑河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制度

    2011年12月16日 19:4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毕业生就业率,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文件要求,全面实施黑河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院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本院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黑河市教育局主管。

    第三条 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组建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成立黑河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主管院长任组长,人事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各系(中心、部)、校医院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教师资格认定的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是学院在职人员或者拟聘人员、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学历条件: 学院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应当具备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本科学历毕业生可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级别教师资格;专科学历毕业生可申请初级中学及以下级别教师资格。

      (三)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院教师,应参加黑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院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必须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见习、实习活动,并经考核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需达到国家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按黑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的文件要求执行。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学科)理论知识与技能;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基本教育教学素质。特殊专业(音乐、舞蹈、体育、美术等)的还需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测试。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测试通过试讲、面试两种途径进行。

    3.受聘担任学院教师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4.各系(中心、部)负责本部门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六)身心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文件要求,学院将制定本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

    第六条 根据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学院各系、各处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及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将所需证件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做初步审查和统计。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院教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需要填写和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具本人为学院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证明材料;

    (四)出具由教务处审核的学业成绩原件。其中必须包括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合格的成绩,参加教育教学见实习鉴定及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由申请人所在系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六)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七)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第九条 根据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通知,组织网上报名。

    第十条 认定程序

    学院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并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时间统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办理申请手续时,除按要求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者个人的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下达的当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复印件);

    (二)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的当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录取名单(复印件);

    (三)省教育厅行文发布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收、整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查。

    第十三条 将省教育厅审查通过人员的材料输机、报盘。

    第十四条 证书打印、发放。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申请人,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学院将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定期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省教育厅确定的审批时间,确定当年教师资格认定的申报时间。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档案,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七章

      第二十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相应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相应级别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二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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