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思政教科部教师的教学有效运营,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借原则
教学设备的出借仅限于教学、科研、办公所需,其它用途一般不外借。
二、出借教学设备范围
1.仅限于与教学、科研密切联系的一般仪器。
2.单价5000元以上设备,独一无二的设备,概不外借。
三、使用期限
1.课堂演示用的教学设备,当天借当天还。
2.一般设备以三十天为限。
四、批准权限
1.单价在50元以内的可直接在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2.单价超过1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领导生审批。
五、借用手续
由借用人填写借物登记表,按权限审批。
六、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赔偿。
凡丢失或损失的设备,一律按原价赔偿。
七、逾期不还的处罚
对过借用期限而不归还者,暂停借给其它设备。
2010
年10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