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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河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0日 09:09 浏览量: 


学院(中心、部、所)、各处室

黑河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修订)经2020年1218,黑河学院7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黑河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修订)》

2.黑河学院部门考勤统计表

3.黑河学院职工请假审批单

黑河学院

2020年1224日

黑河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修订)

为严肃考勤纪律,规范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优良校风,促进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学校全体职工,包括具有事业编制人员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

学校聘用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公司、保安公司和保洁公司负责考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工作时间

(一)坐班制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

1.根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2.日常白班工作时间:上午8:00-11:40  下午14:00-16:40

3.24小时倒班工作时间7:30-次日7:30

4.值班值宿工作时间:值夜班17:00-次日8:30

值白班 8:30-17:00

)非坐班制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执行,具体上下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程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指导实习)时间;

2.学校或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规定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培训)时间;

3.学校或所在学院(部、所、中心)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

三、考勤管理

(一)考勤内容

1.出勤。

2.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陪护假。

3.公假:因公外出,由学校指派职工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

4.迟到、早退:不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晚来、早走。

5.旷工: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二)考勤种类

1.坐班制考勤

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按照坐班制考勤。

2.非坐班制考勤

专职教学人员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执行非坐班制考勤,以教学计划和教务处编排的课表为依据,按授课时数计算,每缺一次课按旷工一天计算。

3.会议考勤

学校召开的职工大会或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除公假人员、获得批准的私假人员或部门领导同意必须顶岗人员外,应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凡应出席而没有出席者,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对本部门人员的要求,可参照学校关于会议的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4.政治理论学习、党日活动、教研活动或其他业务活动的考勤

学校规定的理论学习、党日活动、教研活动、形势任务和学术报告会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串不可占。凡擅自占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5.24小时倒班人员的考勤

实行24小时倒班制的人员,按照学校要求的工作时间进行考勤,凡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和旷工情况发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值班值宿考勤

(1)学校实行值班值宿制度。值班值宿实行学校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值宿、安保员护卫三级管理模式。

(2)节假日期间和夜间值班期间,负责带班的学校领导是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学校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指挥值班值宿人员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

(3)值班值宿人员在带班的学校领导指挥下负责学校安全防范的检查、巡查工作,指导监督各部位安保人员履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校带班领导和保卫处,并协助带班领导和保卫处处理事故和案件。

(4)学校值班值宿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期间漏岗、擅离职守、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对值班工作问题突出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而造成后果的,按照《黑河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黑河学院干部值班值宿工作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将追究值班期间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三)考勤办法

1.考勤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本部门考勤员

2.各部门考勤可以采用一卡通考勤机考勤、现代信息化手段考勤、手工考勤等方式,将具体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四)考勤月报

1.每月1日—3日(遇节假日顺延),各部门考勤员需将本部门职工上一个月考勤情况汇总报送人事处。

2.每月4日—5日(遇节假日顺延),人事处将各部门报送的上一个月考勤数据情况汇总进行核对,统计出各部门职工考勤的情况。作为发放工资、津贴的依据。

(五)考勤要求

1.职工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工作必须尽职尽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串岗、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

2.职工必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擅自离岗和旷工。

(1)迟到:超过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在30分钟内未到岗上班者视为迟到。

(2)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离岗者视为早退。

(3)旷工:

①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已满未按时上班的视为旷工。

②一个月内迟到与早退累计3次,视为旷工半日,以此类推。

旷工行为结果的认定,需适时告知旷工者本人,同时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3.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黑河学院职工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需先电话请假,获批后方可离校,事后必须按请假规定办手续。

4.非坐班制的专职教学人员应按时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教师无故不参加活动作旷工处理一次按一天计算。

5.学校职工的考勤将作为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发放、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的重要依据。

四、请假及审批

(一)请假种类

1.病假

职工因病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经批准后可休病假,病假超过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2.事假

职工因特殊情况请事假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准假权限酌情处理、从严掌握全年事假一般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事假不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照《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黑办发〔2015〕9号)文件执行。

3.探亲假

学校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中安排。

4.产假、护理假和节育假

(1)女职工产假按照《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享受产假180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家中无人照顾的产妇,可视其情况给男职工适当的假期进行护理,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2)小产、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享受产假42天。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可以有1小时工间休息。

(4)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休节育假。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5.婚丧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须提供婚前医学检查相关证明材料。

丧假3天,限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应扣除路途时间。

6.工伤假

职工因公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规定可享受工伤假。

7.陪护假

依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职工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职工父母必须年满60周岁),给予子女陪护假。独生子女的职工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职工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职工须提供父母患病住院病历及相关证明。

8.哺乳假

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申请每个工作日1小时的哺乳假至孩子满1周岁止。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9.公假

由学校指派职工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可以调课,不得影响教学,并妥善安排好有关值班、监考等工作。

上述各类假期计算除事假外,均包含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在内。女职工产假结束后上岗,如适逢学校寒暑假则正常休息。

(二)请假手续与审批权限

1.请假手续

(1)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黑河学院职工请假审批单》,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后,职工方可休假,假满后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2)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应在准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续病假须持指定医院出具的新诊断书,续事假要出具有关证明办理。续事假的原则上只限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请假时间。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对待。

(3)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对工作有影响的,单位可以不予准假,也可以缩短请假期限。因急事本人不能来校请假的,可打电话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回校3个工作日内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2.准假权限

(1)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请假需按照《黑河学院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黑院党发〔2018〕37号)文件执行。

(2)科级以下干部、教师、工勤人员请假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在5个工作日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3)非坐班专职教学人员请假按实际请假的天数执行,不能只按耽误上课和返校日的天数掌握。

五、校内岗位津贴扣发

(一)每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下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6个工作日(含16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二)每月事假天数累计在7天以下者,按事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事假天数累计在8天(含8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三)迟到、早退一次,减发月岗位津贴5%;旷工半个工作日,减发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1个工作日减发1个月岗位津贴,旷工2个工作日减发2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岗位津贴为止。

(四)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探亲假、工伤假、陪护假、哺乳假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期限,自超假的第3日起,扣发岗位津贴。

(五)经学校批准公派脱产进修学习的人员,其进修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照常发放;委培、定向攻读博士人员,从离校之日起,暂停发放岗位津贴,按期毕业并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足额补发;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人员,从离校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

六、考勤责任与要求

(一)学校组成考勤监督检查工作组,由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全校职工考勤工作的落实。考勤监督检查工作组对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部门,将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通报;对因考勤部门负责人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二)考勤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本部门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本部门职工考勤结果负责。同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本部门考勤员,主要职责是收存请假单、对部门考勤特殊情况和考勤记录进行核实把关,按月时向人事处报送部门考勤表及相关材料(包括《黑河学院部门考勤统计表》、《黑河学院职工请假审批单》及职工请假书面申请、医院证明等与考勤有关的材料)。部门考勤员的确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必须认真履职,严禁弄虚作假,对报送考勤情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三)学校召开的职工大会和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考勤,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参会人员的考勤。

(四)职工因公外出,需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第四条(二)款规定的准假权限请示领导批准;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全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各部门要及时将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报人事处,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处理。如部门对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超过2周不报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职工对考勤工作有监督权利,如发现有考勤作弊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考勤监督检查工作组举报。

(六)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学校考勤监督检查工作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对职工本人和所在部门进行校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规定自20211月1日起执行,原《黑河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修订)》(黑院政发〔2014〕196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附件2                              

黑河学院部门考勤统计表

部门(盖章):                                          时间:                          本部门实有职工      

姓名

缺勤原因

备注

病假

事假

婚假

丧假

   

   

 

 退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部门考勤表A4纸打印,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报人事处一份,不够可自行加页。

2.公假需在备注中写明起止时间和事由,其中外出学习者还需写明学习方式如访学、短期培训、课程进修、读博、实践锻炼

                                                             

考勤员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件3           黑河学院职工请假审批单

   

 

 

假性质(请在以下相应栏内画√):

1.产假(         6.陪护假(      

2.丧假(         7.哺乳假(      

3.病假(         8.护理假(      

4.事假(         9.工伤假(      

5.假(         10.节育假(      

请假事由

请假天数:  

请假日期:                日至                

                                     本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字:                

人事处(备案):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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